(西创通字〔2007〕5号)
为了加强镇容镇貌管理,美化城镇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文明卫生创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强镇区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和宣传横幅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镇区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器、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位置设置应适当,设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齐、整洁、美观。
二、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等的设置必须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三、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等的设置必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内容的审批手续,然后到城管部门办理安装位置、尺寸大小等审批手续,高度不能大于1.5米,长度以经营门面为限,凸出的宽度不得超过门面正立面(墙体)1米,建筑挡雨板超过1米的,以挡雨板宽度为限。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等谁设置、谁管理、谁维护保养,设置单位或个人要经常检查,加强维护保养,发现污浊腐蚀、毁损的,应立即修饰或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人行道或街道上设立活动广告牌和永久性广告牌。
六、严禁在镇区悬挂经营性宣传横幅,机关、企事业单位悬挂横幅必须按城管部门审批的要求执行。
七、镇区公共宣传广告位实行经营权出租,并须按统一要求设计安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占用。
八、违反上述规定者,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法给予教育、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由区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解释,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湖管理区文明卫生城镇创建指挥部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