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号)
为了管好用好竹木市场,做到摊贩归点,坐商归店,划行归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西湖管理区文明卫生城镇创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镇区范围内所有竹木经营户必须从通告之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将竹木全部搬至新竹木市场内经营。镇区西常路、西湖路、东湖路、教育路等主干道临街面人行道不得堆放和经营任何竹木。
二、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擅自在耕地上堆放储存经营竹木。已经堆放的,必须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转至新竹木市场;已在耕地上搭筑的堆放竹木的构筑物、荫雨棚必须自行拆除。
三、进入堆码场的竹木必须按城管部门所划定的区域进行有序堆放。
四、在规定期限内将竹木搬迁到市场内经营的给予适当的劳务费补助,逾期不自行搬迁的,除不予劳务费补助外,并实行强制搬迁。
五、竹木经营户必须依法持证照经营,鼓励竹木经营户在竹木市场内购买门面长期、舒适经营。凡在市场内购有门面的竹木经营户,免交五年的场地占用费和卫生费,没有购买门面的经营户从市场启动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场地占用费和卫生费。
六、本通告由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西湖管理区文明卫生城镇创建指挥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