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创通字〔2007〕8号)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和谐、文明、安全、卫生的新西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区管委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镇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镇区全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自2008年1月1日零时起,镇区北起西常路与黄珠洲乡交界处、南抵西汉公路五七桥到东东湖新民桥、东至新民桥到园艺村教育路口、西临造纸厂到五七桥的间堤范围内全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春节期间腊月三十日、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十五4天时间,按照传统节日和民族风俗习惯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距贝丹药业、加油站、白玉纸厂、石油液化气站500米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镇区禁爆范围内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重大庆典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20日前向公关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经公安机关特许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本通告由西湖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