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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管理区镇区殡仪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8-27访问次数:


西湖管理区镇区殡仪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殡仪改革,树立殡仪新风,维护、治理整顿镇区殡仪治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常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区范围内的殡仪活动及殡仪管理。

第三条  民政局是殡仪管理主管机关,负责殡仪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办事处(镇)应切实加强支持配合殡仪管理工作。

殡仪馆应认真做好殡仪服务和遗体接送、寄存处置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其他殡仪工作,殡仪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必须有利于推进殡仪改革的顺利进行。

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联合执法监察大队对殡葬活动进行监察和督导,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殡仪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民政、监察等部门应积极查处,政府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殡仪丧事活动管理

第五条  殡仪馆是镇区办理丧事的指定服务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殡仪办丧服务。在镇区范围内(大街小巷、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区院内)严禁在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场所办理丧事活动。

第六条  送葬队伍确需经过西湖路(园艺村至纸厂)、教育路(园艺村至北圆盘)、东湖路段(自来水站新桥至一中)三条主干街道的,应径直通行,严禁折道回环绕行。

第七条  西湖镇三村一场(园艺村、新桥村、新康村、渔场)人员办丧,严禁占用街道、道路搭设灵棚。

第八条  任何办丧活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环境。

第九条  严禁在街道、道路上抛撒冥钱冥物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卫生和镇容镇貌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农村居民在殡仪馆办丧。农村居民在殡仪馆办丧的,殡仪馆比照城镇居民办丧的相关收费标准,降低其悼念大厅租用费和冰棺租用费的40%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区内搭设灵棚办理丧事的,强制拆除其灵棚,并处罚款5001000元。

丧主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丧主是民政部门救助对象的,停发其救助金。

丧者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不给予家属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

第十二条  送葬队伍在主干街道上折道回环绕行的,对丧主和送葬车辆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送葬途中在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送葬途中在街道抛撒冥钱冥物的,责令清理,并按违反《常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在单位院内举办丧事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并处单位罚款2000元。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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