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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管理区镇区殡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殡仪改革,树立殡仪新风,维护、治理整顿镇区殡仪治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常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区范围内的殡仪活动及殡仪管理。
第三条 民政局是殡仪管理主管机关,负责殡仪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办事处(镇)应切实加强支持配合殡仪管理工作。
殡仪馆应认真做好殡仪服务和遗体接送、寄存处置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其他殡仪工作,殡仪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必须有利于推进殡仪改革的顺利进行。
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联合执法监察大队对殡葬活动进行监察和督导,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殡仪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民政、监察等部门应积极查处,政府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殡仪丧事活动管理
第五条 殡仪馆是镇区办理丧事的指定服务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殡仪办丧服务。在镇区范围内(大街小巷、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区院内)严禁在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场所办理丧事活动。
第六条 送葬队伍确需经过西湖路(园艺村至纸厂)、教育路(园艺村至北圆盘)、东湖路段(自来水站新桥至一中)三条主干街道的,应径直通行,严禁折道回环绕行。
第七条 西湖镇三村一场(园艺村、新桥村、新康村、渔场)人员办丧,严禁占用街道、道路搭设灵棚。
第八条 任何办丧活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环境。
第九条 严禁在街道、道路上抛撒冥钱冥物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卫生和镇容镇貌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农村居民在殡仪馆办丧。农村居民在殡仪馆办丧的,殡仪馆比照城镇居民办丧的相关收费标准,降低其悼念大厅租用费和冰棺租用费的40%。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区内搭设灵棚办理丧事的,强制拆除其灵棚,并处罚款500-1000元。
丧主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丧主是民政部门救助对象的,停发其救助金。
丧者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不给予家属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
第十二条 送葬队伍在主干街道上折道回环绕行的,对丧主和送葬车辆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送葬途中在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送葬途中在街道抛撒冥钱冥物的,责令清理,并按违反《常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在单位院内举办丧事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并处单位罚款2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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