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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离婚登记办理(涉外婚姻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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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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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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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西湖管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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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西湖管理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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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当事人对其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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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提交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2、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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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初审。审查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协议书、结婚证。二、受理。(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三、审查。(1)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中“申请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申请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四、登记(发证)。(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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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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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期限 |
当场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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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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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8]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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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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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2822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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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2821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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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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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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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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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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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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