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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阳光行动

发布日期:2010-04-22访问次数:


  

西湖管理区民政局

关于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

公         告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2010)37号文件]精神,今年,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专项整治清理核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核查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的文件精神贯彻执行,把不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条件的对象清理出去,把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错保漏保。

  2、公正公平。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清理整治原则,坚持“谁调查谁负责”,民主评议,集体审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严格对照条件据实核查,坚决杜绝人情救助、一户救(保)一人、平均救助、轮流救助等现象发生。

  3、全面彻底。要做到重新申请、逐户核查,特别是此前区民政局没有调查核实的审批对象,务必入户。

  4、坚持“九个一律清退”、“六个一律纳入”的原则:

  “九个一律清退”:①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一律清退;②凡进入社保、领取退休工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线的一律清退;③外出离开居住地三个月,基层组织难以监管的一律清退;④凡进入开发小区居住的一律清退;⑤举报查证属实的一律清退;⑥消费水平(连续三个月的水费、电费、话费)超过保障线的一律清退;⑦“有女五保户”一律清退;⑧通过信息对比,收入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一律清退;⑨死亡的一律清退。

  “六个一律纳入”:①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条件的“应保未保”对象;②保人未保户的其他家庭对象;③农村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的五类对象;④因家庭成员减员,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对象;⑤多户并户符合条件的独立家庭;⑥“指标保”审批后的待保对象。

  二、清理核查的重点对象

  1、城市低保对象

  ①行政保、稳定保对象,如失地少地农民、企业改制工人等成建制的纳入对象;

  ②家庭成员中有开商店、开办娱乐性消费场所、办公司、工厂、从事客车、货车营运等的对象;

  ③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对象,如近三年内购房,家中使用私家车,月缴纳社保或商业保障金较高,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义务教育自费择校或自费读私立学校等对象;

  ④家庭成员中有企业退休已进入社保、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

  ⑤享受低保人员因年幼、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法定赡养、抚养人具备明显赡养、抚养能力的对象;

  ⑥死亡对象。

  2、农村低保对象

  ①自然减员(如子女分家、人员死亡等),成员发生变化的家庭;

  ②在劳动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除外);

  ③虚报、瞒报或拒绝核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的(如子女成年、外出打工,收入发生变化的);

  ④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家庭总状况较好但保障了家庭中的残疾对象,无病无残、群众有异议的比较困难的家庭等);

  ⑤成批进入农村低保的特殊对象(如家庭条件较好的失地农民、老上访对象);

  ⑥家庭条件较好的退休村干部;

  ⑦五保供养对象重复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

  3、农村五保对象

  ①具有了劳动能力,如已满16周岁的幼保对象;

  ②获得了生活来源,如土地征收后获得补偿可以一段时期维持生活的对象;

  ③有了具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如有女且女生活条件较好的对象;

  ④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

  三、时间按排:2010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欢迎社会各届广泛参与,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积极向民政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每例给予奖励200元。举报电话:2822428。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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