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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室接到申请时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当场或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三日内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申报材料基本齐全后,办公室正式受理,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 2、项目申报单位按程序填写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返交发改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申报单位凭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到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办理审批意见书。 3、对申报材料齐全决定予以核准的项目,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决定不予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对国省规定限额以上应报上级对口部门许可或核准的,应当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并及时向上递交请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