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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办事服务项目

发布日期:2010-06-24访问次数:


编制行政许可目录指南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事项名称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工程建设方案、
2、实施方案
3、运用方式符合流域
4、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

申请材料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核准、备案)前提出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书。
2、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3)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4)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
(5)影响防洪自保采取的补救、补偿措施及实施方案;
(6)附图:工程所在河段在流域中位置示意图、工程在河段中的具体位置示意图、工程总体布置平面示意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规划影响示意图(申请报告所附图纸,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酌情增减);
(7)水工程防洪规划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8)水工程涉及其它地区或行业的,还应提交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文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水利局水政室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6-2822435)
2、岗位职责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审核水工程防洪规划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4)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试行)》办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1、项目承办人、水利局水政室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交局水政室,水政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办理期限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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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防洪规划表》.

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电话:0736-2822435)

咨询渠道

0736-2822435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办公时间

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办公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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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许可流程图范例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取水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2、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规定。
3、符合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可开采量,并且要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该地区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取水布局不合理的。
(4)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5)可能对第三方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1、取水申请
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有关部门立项批文等);
(3)经本局或者市水利局、省水利厅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在城镇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须提交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仍未取得国家、省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申请。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1、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者更改取水地点,或者改变取水用途,必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1、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水利局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报告书;
2、提交有关材料;
3、审查;
4、批复。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

许可收费:颁发取水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1997年国家计委、财政计价费[1997]6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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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咨询渠道

0736-2822435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办公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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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流程图

(取水许可办理)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事项名称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符合水功能区划。
2、污染物排放物符合国家和省标准。
3、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申请材料

(1)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5486189、5532966(传真)网址:www.hnwr.gov.cn]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水政水资源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2.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5483140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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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咨询渠道

0736-2822435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办公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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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流程图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符合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5、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表;
2、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3本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办理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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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咨询渠道

0736-2822435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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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办公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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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流程图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事项名称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大型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
2、符合防洪的要求。
3、符合《水质管理办法》的规定。
4、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5、排污口设置不得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
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已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不再提供);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告知相应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7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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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咨询渠道

0736-2822435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办公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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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流程图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编制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河道围垦审核)

事项名称

河道围垦审核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3、不妨碍行洪和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5、不影响防汛抢险。
6、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7、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申请材料

1、申报文件(一式两份)。
2、围垦方案技术报告书(一式八份)。                     3、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书(一式八份),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市、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丙级或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

办理程序

1、申请; 
2、勘验;
3、审查;
4、批复。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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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咨询渠道

0736-2822435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办公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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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流程图

(河道围垦审核)

 

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

事项名称

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4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符合防洪排涝规划。
2、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排涝。
3、不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水事权益。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定的有关协议。

办理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7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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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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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办公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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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流程图

(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

编制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河道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事项名称

河道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第74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8条:“洲滩的利用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符合流域的防洪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及航道整治规划。
2、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堤防防洪和建设管理。
3、开发利用规划报告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4、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技术经济要求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开发利用规划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办理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7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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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咨询渠道

0736-2822435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办公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乘车路线

西湖管理区东湖路水利局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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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流程图

(河道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编制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事项名称

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196号令)第318项“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洲滩的利用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符合河道湖泊综合规划、防洪整治规划及洲滩开发利用规划。
2、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堤防防洪安全及建设管理。
3、不妨碍防汛抢险。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开发利用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开发利用项目设计有关图纸资料;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办程理序

1、受理  由区水利局水政室和堤防管理委员会受理资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该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该站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区水利局水政室和堤防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监督举报电话:0736—2822435)。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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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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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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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编制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及区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2、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的安全,不影响防汛抢险。
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4、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2~5 公里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
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6、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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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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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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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编制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事项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196号令)第300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规定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申请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
5、批复文件规定需作技术评估的,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办理程序

1、受理  由区水利局水政室受理资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该股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区水利局水政室按照审查标准组织验收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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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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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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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编制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事项名称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4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3号令)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兼作公路的防洪大堤堤顶高程、堤身断面已达到设计标准。
2、不得超过三级公路的荷载标准。
3、不得影响防洪大堤的建设(加高培厚)、管理和防洪安全。
4、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对堤防影响的分析报告;
4、工程有关设计图纸;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办理程序

1、受理  由区水利局堤防管理委员会受理资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该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该站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区水利局堤防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监督举报电话:0736—2822435)。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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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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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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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编制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1995]457号文)
3、《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表;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建设项目影响分析报告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5、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方案
或新建的替代工程的设计资料;
6、原受益人或涉及第三者利益的当事人意见;
7、对工程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料;
4、工程布置图;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水利局水政室、电排站工作人员;
电话:0736-2822435
2、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区水利局水政室、电排站工作人员。
(二)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区水利局分管领导初审人员。
(二)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局主要领导
(二)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区水利局水政室
(二)时限:2个工作日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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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0736-2822435

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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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办公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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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编制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小水电、机电排灌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审批)

事项名称

小水电、机电排灌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规定:“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管理的意见》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15021-93)要求。
3、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4、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5、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申请材料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申请表;
2、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初步设计文件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因立项程序简化而不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5、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批准后两年内,小水电或机电排灌工程项目仍未实施,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要申请。

办理程序

1、受理标准:①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地点:区水利局水政室
3、受理程序:由水利局水政室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符合条件的,给申请人开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②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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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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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办公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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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流程图

(小水电、机电排灌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审批)

           

  

编制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项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报告。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3、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材料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申请表;

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立项程序简化而不需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办理程序

受理:
(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工作人员。
(二)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领证期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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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编制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受理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水政室

决定机构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水利局

办理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完成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4、施工现场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5、施工方案必须服从当地防汛调度计划。

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施工申请报告;
2、项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书;
3、项目的施工设计图件;
4、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征地、移民)等相关资料;
5、工程项目部的组织机构。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区水利局水政室工作人员。
电话:0736-2822435
2、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局水政室初审人员。
(二)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局分管负责人
(二)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局主要领导
(二)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局相关业务站室工作人员
(二)时限:2个工作日。

领证期限

17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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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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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00-12:00,下午:3: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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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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