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人口发[2009]14号)的规定,为加强孕妇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管理工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孕妇妊娠分娩信息实时通报制度。凡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如果住院分娩还应出示《生育证》。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在妇科、产科等孕妇产前检查、分娩科室的醒目位置,张贴“请出示《生育证》和《居民身份证》”的温馨提示,如实填写相关基础信息,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查证情况,按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检查《生育证》,属违法生育的应查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常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德市卫生局 常德市公安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