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管发〔2006〕5号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关 于 加 强 排 污 费 征 收 管 理 的 通 知
各办事处(镇),区直各单位、各工商企业:
为了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78号),加强我区排污费征收管理,根据湘价费〔2003〕122号文件精神,经区管委研究,现就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排污费由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监察机构统一征收。
二、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排污费。
三、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废气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理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区内从事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并按本通知规定征收排污费。
五、排污者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资料,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者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排污者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范围和标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责任。建设、房产、交通、水利、移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协费护费任务,凡涉及与排污有关的审批事项,必须凭环保部门《排污申报审批表》或排污费缴费凭据方可办理开工(业)许可及其它相关证照,协助把好纳费环节关口,做到有费必征。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导致排污费流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
八、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九、本通知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