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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制企业相关人员和异地居住农业职工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西纪要〔2006〕4号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关 于改制企业相关人员和异地居住农业职工
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2006年4月25日,区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黄云新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改制企业和异地居住农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在家区领导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我区以“两个置换”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改革已进入扫尾阶段,农业职工养老保险启动2年来运行基本平稳,但有必要对相关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会议对进一步落实好企业法人的社会保障和异地居住农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改制企业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

  根据西发〔2001〕2号文件,对未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未重组进入企业班子的企业法人,在完成本企业改革后,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最低为全省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由个人确定,在买断金全额上缴社保部门后,单位部分由财政实行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个人只负担个人缴费部分。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不予补贴,由个人全额自负。养老、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均实行年初一次性结清。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15年的,补缴至15年。书记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与书记名单由经贸局提供,政治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二、异地居住农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对异地居住的农业职工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本人申请,已将户口迁出西湖的,不得迁入享受农工养老保险待遇。

  2、生产队已销户没有分配田土,本人又在异地上户,又没有履行义务的,不得享受农工养老保险待遇。

  3、生产队已销户没有分配田土,本人没有异地上户,也没有履行义务的,经公安部门批准核发户口后,补缴费税和15年保费后,从纳入之月起享受农工养老保险待遇。

  4、生产队没有销户,有土地经营权证和负担卡,本人又没有异地上户,没有履行义务的,补缴税费后,再补缴10年保费后,从纳入之月起享受农工养老保险待遇。

  5、生产队没有销户,有土地经营权证和负担卡,本人已在异地上户,经生产队同意接受,核销异地户口后,报公安部门批准核发新户口后,补缴税费15年保费后,从纳入之月起享受农工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人员必须是1974年农工登记在册,后因蓄洪风波和溃院等特殊原因而未居住在西湖的移民。

  参会人员:黄云新 覃事共 李德琦 曾德富 张铁光
       刘助中 谌贵诚 熊永忠

  记  录  人:熊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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