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管办发〔2006〕22号
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补贴的
通 知
各办事处(镇)、部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常德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委、区管委研究,现就我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补贴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保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在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并与持证人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每季终了后10日内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其中2006年元月1日后新注册企业(单位)招用人员单位部分全补,2006年元月1日前注册企业(单位)招用人员分别补8%、3%、1%,申请时需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出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帐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2、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为 5%,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050”以上人员分别补贴12%、5%,“4050”以下人员分别补贴8%、3%,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身份置换协议书、《再就业优惠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请审批表》,每年申报一次,最晚不超过12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凭审批表、优惠证(身份证置换协议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属个人应缴的部分由个人缴纳,补贴由经办机构每季终了10日内汇总报财政部门复核,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告知经办机构。
3、有关政策界定:(1)“4050”人员指女40周岁、男50周岁,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2)享受社保补贴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缴清2006年度以前的欠费;(3)社会保险补贴与税收减免不能同时享受,享受社保补贴后《再就业优惠证》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处统一保存。(4)社会保险补贴从2006年度按年补贴,过期不补,补贴3年,至2008年底。
二、关于职业介绍补贴
区就业服务管理处为持证人、城镇登记的其他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持证人、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5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按10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提出预算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按实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执行。
三、关于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持优惠证人员在区劳动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由本人或培训机构到再就业服务窗口可分别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其中A类补贴700元,B类补贴500元,C类补贴400元,技能鉴定补贴100元/人。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分别于当年1月和7月分两次预拨到区就业服务处,每半年审核后结算一次。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规范业务程序,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确保“就业优先”战略落到实处,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OO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