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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断保人员续保的暂行规定

西管办发〔200623

 

 

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特殊断保人员续保的暂行规定

 

 

各办事处(镇)、部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湖实际,现就特殊断保人员续保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如下:

一、受开除以上处分的原固定职工,其在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可按规定保留,从199510月起至20063月止,中断缴费期间,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续保补缴,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因非开除处分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原正式职工,和长期自动离职、“两不找”人员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与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前的工作时间,可按政策予以确认,从1986年起1月起(1986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63月止,中断缴费期间,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续保补缴;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至20063月止,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续保补缴,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内临时工,原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中断缴费期间,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标准续保补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至20063月止,中断缴费期间,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续保补缴,身份置换前,欠缴保费的统筹部分实行财政补贴,个人帐户部分由个人补缴。

四、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固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前的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身份置换前内部统筹时期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统筹部分实行财政补贴,个人帐户部分由个人补缴。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兵,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从实施统帐结合制度起(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后退出现役的从退出现役时起)至20063月止,中断缴费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可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续保补缴,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续保补缴财政补贴。

六、截止200712月底应参保补缴而未参保补缴的,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已超过退休年限的从补缴补办退休下月起发放养老金,待遇按达到退休法定年龄时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第一、二款人员原身份自动消失,不享受区内生活补助。

八、本规定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OO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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