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管办发〔2006〕3号
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湖管理区2006年医药市场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镇),区直各单位:
《西湖管理区2006年度医药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西湖管理区2006年医药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为净化我区医药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管委决定,今年在全区集中开展医药市场专项整治。要通过集中整治,切实纠正我区存在的医药购销不正之风,使我区医药、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行为更加规范,以确保全区群众就医用药的安全有效和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
一、加强领导与组建队伍
成立西湖管理区医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曾德富同志任组长,彭春生同志任副组长,张卫华、吴鹏伟、刘泽中、刘吉长、沈臻湘、黄湘春、苏绿林、李歌、曾松山、刘翠平、洪振荣、王铁生、马文波、程爱华、曾维斌、马远尧、李华容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计卫局,吴鹏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立医药整治工作联合执法队,队长由吴鹏伟同志担任,刘泽忠、沈臻湘、刘吉长、苏绿林、李歌、刘翠平等同志为副队长,周先良、谭卫兵、洪明亮、杨礼斌、何丽辉、谢利平、刘丽群、谢立辉、童中文为成员。
医药整治工作经常性监管队伍由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科和消杀灭科组成。刘翠平同志为组长,杨礼斌同志为副组长,何丽辉、谢利平、刘丽群、谢立辉、童中文为成员。
二、整治范围与整治内容
全区所有从事医药生产经营、医疗服务的人员和机构都属此次整治的工作范围。具体整治内容如下:
(一)取缔无证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机构,清查无证执业人员,打击摆摊设点江湖游医药贩的非法行为。纠正过期失效证照继续使用,一证多点使用的违规行为。
(二)查处药品零售店内坐堂行医行为。
(三)依法打击和取缔未经许可开展非法接生、人流、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四)查处“三无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手续不全的进口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五)查处非法经营和使用各类疫苗的行为。
(六)严查医药购销中的“回扣”、“开单费”等商业贿赂行为。
(七)全面清理药品购销市场、医疗服务市场,切实规范医药、医疗器械购销渠道,纠正医疗服务项目分项多头收费和超出国务院及省政府《实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一体化”管理的行为。
(八)对现在正刊播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清理,禁止刊播未经区卫生局批准的各类医疗服务广告和未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各类药品及医疗器械广告,对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查处。
(九)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和药品价格的监督,查处执业范围与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人员执业资格不一致、超范围执业行为。
三、整治标准与执业规范
通过集中整治,全区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对照整治标准切实规范执业行为。
(一)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个体药店的颁证验证和年审工作。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单位、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和药品经营单位、个体药店必须持证经营,否则,一律取缔。对去年已年审而达不到医疗机构执业标准的,要在2006年4月底前逐一做出限期整改通知,到期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关闭。
(二)规范个体诊所的经营范围。
1、规定诊疗科目,不得超诊疗范围经营。
2、核定临床用药品种,总数不得超过120种。严禁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3、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药记录,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具备全面可信的诊疗日志,就诊病人登记和药品处方保存不得少于一年。
5、主要医疗收费和药品明码标价。
6、不得吸纳非医务人员行医和变更地点执业。
7、未经特许,不得开展接生和流(引)产、取环及小型轻创缝合以外的外科手术等业务。
(三)规范医疗单位的内部管理。
1、积极推行药品从国营主渠道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和医院药事委员会集体审批购药计划的制度。
2、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3、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坚决制止各种加重患者负担的现象发生。
4、推行门诊人次费用和住院床日费用总量控制制度、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贵重药品由患者或亲属在处方上签名的制度,保证病人明明白白看病和用药。
5、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折扣的规定,明示入账。
6、推行病人选择医生、住院病人选择医疗小组的服务模式。
7、全面落实好“三公开”,即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公开、医务人员公开。
(四)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对进行商业贿赂的药品销售厂商要停止药品交易,对药品经营单位、个体药店违规进行坐堂行医的要坚决取缔。
(五)规范医疗市场广告。不论在何种媒体,以何种方式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先到卫生、药监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备案,然后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发布。
(六)规范投诉和举报制度。广大群众和患者对医疗单位、个体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个体药店的违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区医药整治办(设在区计卫局)进行投诉和举报。投诉和举报电话为2822321、2822460。区医药整治办和有关部门应依法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四、职能分工与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抓好对医疗单位和各类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无证行医卖药问题。对无证医疗机构必须坚决取缔。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情况及药品采购、医疗处方中的“回扣”问题及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整顿。要把好医疗、保健品的广告审查关,把好医疗机构的发证关。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药品监督部门。要重点抓好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彻底取缔我区无证非法从事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支持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做好药品广告的审核工作。
(三)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医药购销中的价格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抑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要加大价格检查力度,对药品的医疗收费,医院制剂价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进行大检查,严格按《价格法》依法行政,从严执法。要积极推行门诊、急诊和住院药品数量明细表制度、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公开制度、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分开核算制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打击医药购销活动中给予的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把好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批发放关。要从严查处各种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广告。要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对无《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行处罚。
(五)公安机关。要对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及医疗执业活动中,触犯刑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侦查、审查,并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搞好对无证照经营的取缔和查处工作。
(六)纪检纠风部门。要在抓重点、抓典型、抓案件查处、抓源头防治方面发挥牵头作用。
(七)医药整治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报请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明查暗访的工作力度,及时协调和综合调度整治工作。
(八)新闻部门。要组织专稿,积极开设专题对医药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和舆论监督,在全区上下形成整治工作的高压态势。
(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要根据我区医药整治工作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整治方案,明确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并有专门班子和负责人抓本单位的执业规范和整治工作。
在整个整治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配合作战,形成合力。对重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大的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整治工作日程表,实行整治工作目标倒计时。
五、时间安排与工作步骤
整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4月10日至11月31日,整治期间大致安排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相互交叉和重叠。
(一) 组织准备宣传阶段
1、召开全区医药整治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2、组织有关部门、全区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业主学习医药整治工作文件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3、明确4月前为全区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
针对全区医药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联合执法队伍进行执法检查,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对重点部位要密切注视,务求取得实效。
(三)检查巩固阶段
组织经常性执法检查队伍跟踪管理,防止反弹,形成制度,巩固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