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管办发〔2006〕10号
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
各办事处(镇),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点通知如下:
一、我区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调整个人帐户规模
1、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今年按3%做实个人帐户,逐步达到5%。
2、从2006年1月1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3、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单位要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基数,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努力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收入。
4、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经社区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欠费后,实行以下优惠政策:“4050”以上人员的,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纳8%;“4050”以下人员的个人,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8%,个人缴纳12%。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享受税费优惠的不得重复享受社保补贴。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因工作变动、个人帐户按以下办法转移:
1、在本省实施范围内的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帐户储存额。
2、跨省统筹范围的转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五、切实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提前退休政策。 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保机构支付。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办理提前退休。
六、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按规定实行规范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七、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八、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