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走进西湖 | 机构设置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招商引资 | 重点企业 | 特色农业 | 购销信息
 
·办公室
·政治部
·政法委员会
·财政局
·农村经济工作局
·经济贸易局
·教育局
·计卫局
 
 
您现在的位置是西湖 -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西管发〔2006〕9号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办事处(镇),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本区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养手续的人员;

  2、《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由个人向所在办事处(镇)劳保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区再就业办公室审核,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登记。《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伪造和涂改,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取消其今后作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未进行年检或年检被注销的不能继续享受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后,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二、关于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持证人员的扶持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扣减8000元。
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以上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五)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向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
三、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六)对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持证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遭受天灾人祸的持证人员,由办事处(镇)劳保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上报,经区再就业办公室审核后,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对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工商营业执照)招收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区再就业办公室审核,可享受按每岗200元/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四、关于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七)持证人员参加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认可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分为A、B、C三个类别,分别补贴700元、500元、4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五、关于职业介绍补贴

  (八)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1、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认定的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成功就业的,给予职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2、免费介绍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5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免费介绍“4050”就业困难对象的按8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限补贴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3、针对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举办的专场招聘会,由承办职介机构提出预算并报送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据实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六、关于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九)本区内的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新增岗位招用持证的人员,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的人员,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的,均可享受再就业社保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①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②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

  2、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期限和标准

  ①企业新招用人员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②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三年。对2005年底前经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未到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④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安排持证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的持证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灵活就业的持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 3%。

  ⑤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凡属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应按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十)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吸纳且该企业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持证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七、关于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十一)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区管委直接领导下,负责部门统一协调,督促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八、关于扶持政策时间期限

  (十二)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2005-2006 版权所有: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主 办: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 承 办: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
电 话:0736-2822313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
技术支持: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