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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管理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西管办发〔200621

 

 

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湖管理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镇)、区直有关单位:

《西湖管理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西湖管理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我区重大动物疫情现状、成因和趋势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3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办事处(镇)应急机构与职责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2 疫情分级

4.3 分级响应

4.4 通信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疫区群众防护

4.8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

4.9 新闻报道

4.10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  宣传、培训

 

8.  表彰和责任追究

8.1 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西湖管理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保障我区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 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区管委统一领导,实行区管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区管委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区管委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办事处(镇)应当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并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2.3 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种类和毒(菌)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1.2.4 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1.2.5 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函》(湘政办函〔200516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16号)。

1.4 我区重大动物疫情现状、成因和趋势

我区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疫源复杂,动物疫病种类多,防疫条件落后;我区为鼎城、汉寿、南县交界之地,兽禽及其产品交易活跃,饲养水平和流通加工落后,防控工作的难度大;因此我区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潜在威胁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一般(IV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和响应特别重大(I级)、重大动物疫情(II级)、较大(III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由区管理委员会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管理区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长:李德琦

副指挥长:彭学云  彭春生  周一夫

成  员:邓群智 邓刚岩 张卫华 谌贵诚 夏延山

     夏中会 夏祖忠 吴鹏伟 刘泽忠  彭名迪

     刘翠平 夏新力 刘江文 肖会荣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即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统一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各办事处(镇)落实本预案。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牧水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日常工作,夏中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肖会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区内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办事处(镇)实施本预案。

 

2.3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政治部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通报的审查工作。

农村经济工作局  研究拟定全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督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财政局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的申报,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局  负责协调动物监督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监察工作,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交通局  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疫站的设立。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封锁哨卡的设立。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卫生局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疫情的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民政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公安分局  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食品安全办  负责协调屠宰场、市场和流通环节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  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信息收集、统计汇总,坚持24小时值班和上传下达;开展全区消毒技术指导,进行防疫技术知识的宣传,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消毒、鉴定和报检工作。

市场服务中心(屠宰办)  负责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监督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工商分局  负责动物及其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机构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产品上市。协助疫区管委做好关闭、封锁市场等扑疫工作。

 

2.4  办事处(镇)应急机构与职责

各办事处(镇)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图附后)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区级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办事处(镇)动物防疫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村级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观察员,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重大信息应立即逐级上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防预警行动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  疫情确认:区动物防疫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等判定,逐级报请市、省指挥部、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4.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区动物防疫员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从业兽医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区动物防疫机构和办事处(镇)报告疫情。村支书为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上报疫情。

4.1.3  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区、办事处(镇)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疫情,动物防疫机构在向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区管委会报告。

4.1.4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存栏、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按照农业部统一的疫情报告规范格式逐项填写上报)。

 

4.2  疫情分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二级。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3  分级响应

4.3.1  IV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启动应急预案。

4.3.2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III级以上的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协调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4.4  通信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明确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线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电话上报区重防办。

 

4.5  应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会)和办事处(镇)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

疫情确诊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区管委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区管委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2  分区警戒

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1)疫区

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实行应急隔离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

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应急处置期间,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动物防疫机构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区管委决定解除封锁。

2)受威胁区

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应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3)监控区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准备工作。

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和呼吸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7  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的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相关预案执行。

 

4.8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兽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流行病学的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

 

4.9  新闻报道

4.9.1  宣传报道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又要适时适度,稳妥把握。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进行报道,严禁传播有害信息。

4.9.2  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他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0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  后期处置

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要按规定开放市场贸易和流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优先待遇。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特别是各级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管委组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区、办事处(镇)负责人和兽医行政部门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卫生防疫人员(人兽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区管委部署和扑疫要求,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防疫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

②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重点病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

 

7.  宣传、培训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④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⑤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⑥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⑦个人防护知识;⑧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⑨工作协调、配合要求;⑩其他有关知识。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8.  表彰和责任追究

8.1  表彰和奖励

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区管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和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可申请烈士。

8.2  责任追究

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自行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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